可以在試用期勞動合同變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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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在試用期勞動合同變更嗎?

可以在試用期勞動合同變更嗎?

可以。但需要和用人單位協商。《勞動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員工離職後重新入職,可否再次約定試用期?

勞動者離職後重新入職給公司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前與勞動者簽訂的合同約定過試用期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再次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同一用人單位只能與勞動者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的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確定。

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不滿三年的,不得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的,不得超過6個月。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期限只需不違反法律規定即可。

勞動者試用期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提前3日書面告知用人單位,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郵寄、錄音錄像等),到期後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只要是出於雙方利益的考慮,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前提條件下,都是可以變更的,但是變更的勞動合同是不能夠存在任何欺詐的成分,而且必須要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並且勞動合同一旦變更蓋章生效之後,雙方要是違背合同條約,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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