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由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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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謂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由哪些
一是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是指沒有被列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當事人,且無過錯或者無明顯過錯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訴訟而未參加的;
(二)申請參加未獲准許的;
(三)知道訴訟,但因客觀原因無法參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二、法院不予受理哪些情況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
對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等非訴程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第3人撤銷之訴是屬於新確定的一種制度,這種制度也是屬於當事人的一種救濟途徑,主要是為了維護第3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想要提一起第3人吃小吃素的話,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比如説必須有充足的證據來證明法律文書內容上的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