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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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訴訟開始之前還是在訴訟進行中,當事人都是有權利向法院申請將對方的財產進行保全的,但此時要求必須滿足規定條件才行。而法院受理了財產保全申請之後,就會開始執行財產保全。那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呢?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一)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四)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適用條件和程序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怎麼進行財產保全的解除

財產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一)被申請人提供擔保;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未起訴的;

(三)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而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若需要申請財產保全的話,則先要審查一下自身是否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否則提出了申請,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而在受理了財產保全申請之後,則就會開始執行財產保全,具體財產保全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本站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作出了講解,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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