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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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不同於再審之訴和執行異議之訴,其在本質上屬於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新訴,雖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是對已形成生效判決的原訴的再次審理。但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已發生了改變,由案外的第三人作為原告,而將原訴的原被告作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被告。且案件審理的目標也發生了改變,不再是對原訴中原被告間發生爭議的法律關係或受損害的民事權益的確認與保護,而是審理判斷原訴裁判是否存在錯誤並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第三人撤銷之訴雖然與原訴存在着不可分割的關係,但其在實質上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新訴。因而,對於這一新訴的法院管轄,就存在由原審法院受理與另行起訴兩種選擇。

第三人撤銷之訴法院有什麼規定?

一般來説,判決的既判力具有相對性,只約束當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會突破相對性的限制,對第三人發生作用。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當事人的第三人,在沒有參與案件審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決的約束力。這對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須為其提供救濟措施。我國民事訴訟,堅持當事人主義的訴訟模式。這種模式尤其注重處分原則、辯論原則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並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涉及到第三人進行申請撤銷之訴的話,首先,第三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撤銷之訴的相關證據,如果證據明確表明原愛是有判決錯誤的話,那麼法院則會對案件重新來進行審理再來進行判決。如果原案判決沒有錯誤的話,則會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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