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權之訴適用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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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權是我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修改後的新制度,因為現在的訴訟中有很多虛假訴訟,第三人撤銷權之訴可以更好的防止這種現象,維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但是現在第三人撤銷權之訴體系還不是很完善,裏面還有很多問題存在,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講解一下,關於第三人撤銷權之訴適用的諾幹問題。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適用的規定有哪些?

一、第三人撤銷權之訴適用的規定有哪些?

1、2012年我國修改《民事訴訟法》時在第56條增加了關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規定,在我國虛假訴訟案件頻發,案外第三人權益屢遭侵犯的特殊背景下,賦予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侵犯其民事權益的相關裁判或調解書的權利,從制度層面加強了對案外第三人權益的救濟。

2、相對於域外立法而言,我國的第三人撤銷之訴有着特殊的制度背景,但其在《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僅為一款,過於單一的立法設計無疑增加了制度適用的難度,相關程序規則的粗糙以及多種救濟程序並存的混亂局面決定了現有制度存在相當大的完善空間

二、法律依據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理依據主要有三點:

1、對判決效力擴張負面影響的矯正;

2、對當事人主義缺陷的彌補;

3、對第三人權利保障制度的完善。

三、限制

1、第三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在無權代理行為的效力確定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經作出追認的意思表示,第三人則不能再行使撤銷權。

2、第三人在與無權代理人進行民事行為時必須是處於善意,即第三人不知道無權代理人所進行的民事活動是無權代理。如果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而仍故意與之進行民事行為,第三人就沒有撤銷權,而且根據《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如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要由第三人和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3、撤銷的內容原則上須及無權代理行為的全部,不能撤銷對自己不利部分而保留有利部分,也不允許第三人只撤銷其義務部分保留其權利部分,但如果行為內容是相互獨立可分的,也可以行使部分撤銷權。

4、撤銷的意思表示,原則上應向被代理人表示,但向無權代理人進行撤銷的意思表示應同樣有法律效力。另外,撤銷的方式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應以具體情況而定。

5、撤銷權的行使,並不影響善意第三人要求無權代理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規定:“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以上就是第三人撤銷權之訴適用的相關介紹,第三人撤銷權只有與一般債權人的撤銷權不同,而且一旦行使了第三人撤訴權就不能取消,第三人撤銷之訴體系還不是很完整,實施起來有很多問題存在,因此遇到這類案件時,可以諮詢相關方面的專業人士進行諮詢,或者登陸本站諮詢這方面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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