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保全進入訴中程序怎麼進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一、訴前保全進入訴中程序怎麼進行?

訴前保全進入訴中程序怎麼進行?

直接向法院申請保全財產。

民事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有兩種,一個是訴前保全,一個是訴訟保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規定,採取訴前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情況緊急;2)必須是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3)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4)訴前保全的申請應當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讓你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的規定,採取訴訟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2)確實存在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的生效判決存在不能執行的可能。

二、民間借貸糾紛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是指為了及時地,有效地保護利害關係人或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在訴訟前或者作出判決前,根據利害關係人、當事人申請或主動依職權採取的限制有關財產處分或轉移的強制性措施,它又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兩種形態。

(1)訴訟財產保全一般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這段時間內,為保證將來生效判決的執行,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或依職權對另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採取訴訟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必須是由於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決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這種可能性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不是主觀臆斷的。

第二、採取訴訟保全的案件應當具有給付內容。單純的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判決不具有給付內容,根本不發生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危險,不適用訴訟財產保全制度。但是,在確認之訴或變更之訴中兼有給付之訴內容的,可以適用於訴訟財產保全制度。

第三、訴訟財產保全主要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而採取,但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第四、申請必須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訴人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上述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為防止因保全錯誤使被申請人遭受損失,而申請人又無力賠償的情況出現,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雖然無緊急情況,需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也應儘快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並付諸執行。

(2)訴前財產保全是指在起訴前,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面臨緊急情況,需要採取保護性的臨時措施,使其合法權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二、必須由利害關係人提出保全財產的申請。“利害關係人”是指與被申請人一方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人,沒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

第三,申請人必須提供但保。這與訴訟財產保全不同,訴訟財產促使不是必須提供但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但保的時候,提供但保才成為必要條件。

綜上,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申請有兩種。 一是訴前保全,二是訴訟保全。財產保全是指及時有效地保護利害關係人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種保證必須與被保存的財產相適應,不小於被保存的財產。 申請人不提供但保證的,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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