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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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之間因財產糾紛、合同糾紛等引發的訴訟都屬於民事訴訟範疇。在民事訴訟主體中,原告和被告是最重要的兩個主體。成為原告需要具備一定條件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充當原告的,那麼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包括哪些?我們通過下文了解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

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包括哪些?

一、我國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制度的規定

法律意義上的資格,是指社會主體滿足立法機關預設的一定條件而在法律關係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充當的法律角色。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即指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定訴訟主體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中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或充當的法律身份,與法院、被告等其他訴訟當事人產生相應訴訟法律關係,受人民法院裁決約束的一種訴訟主體在整個程序中的身份。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對原告資格的規定為: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19條)。該規定對原告資格認定的關鍵標準為,原告是否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而關於“利害關係”一詞的具體含義和內容,尚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由此這也成為司法實踐中面臨的障礙和學者們討論的話題。

二、對我國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認定標準的修改與完善

通過前述分析我國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制度的滯後和不足,為充分保護新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借鑑國外有利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亟需從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國關於這一制度的不適宜的規定,實質上就是要大大拓寬原告資格的範圍。

(一)刪除“直接利害關係”作為原告資格的認定標準

(二)明確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多元化

將私人、社會組織等賦予有權提起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已是國際上較為普遍的做法。社會組織作為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以及私人利益的代表,當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犯,理當有權以原告資格提起訴訟。而公民作為我們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元素,不論自身利益抑或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其均為最終的受害方,也就自然而然地享有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主體資格。

(三)建立惡意訴訟行為的懲罰機制

擴展民事訴訟中原告資格範圍,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保障遭受侵害的私人和公共利益,但同時也要防止一些個人或者組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意將與案件無關的人或者單位列為被告的惡意訴訟行為的發生。因此,應當進一步修訂現行《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對惡意訴訟行為的懲罰機制:經審判機關審查,屬於惡性訴訟行為的,視情節輕重採取相應的懲戒措施。同時,因惡性訴訟給對方造成民事權益損害的,對方可以提起侵權行為訴訟,追究惡性訴訟行為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公民要在成為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需要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有明確的被告、並且要有合理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等。法院收到訴訟狀後,會對民事訴訟法原告資格進行審查。確定無誤後會要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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