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鑑定意見是怎樣定義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3W

一、民事訴訟鑑定意見是怎樣定義的

民事訴訟鑑定意見是怎樣定義的

鑑定意見是民事訴訟中遇到專門性問題,委託鑑定機構以其專業知識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鑑定結論屬於訴訟證據種類之一,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鑑定結論是否採信,屬於審理法院認證範疇。由於鑑定意見是司法鑑定人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的個人認識和判斷,不僅受到儀器設備、鑑定方法以及實驗室條件等客觀因素的制約,也會受到司法鑑定人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等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鑑定程序、鑑定人員資質以及鑑定意見的結論直接影響到該意見能否被法院採信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二、民事訴訟鑑定機構由誰指定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第七十七條 鑑定人有權瞭解進行鑑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證人。鑑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鑑定意見,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十八條當事人對鑑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鑑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鑑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鑑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鑑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鑑定費用。

第七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人作出的鑑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三、民事訴訟鑑定法律法規

第一條 為規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加強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仲裁等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司法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法〈1998〉9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鑑定機構)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當事人的委託,有償提供司法鑑定服務的組織。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司法鑑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司法鑑定機構是司法鑑定人的執業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依法收取費用。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工作的行業主管機關,對司法鑑定機構及其鑑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盛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鑑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履行對司法鑑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

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鑑定機構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鑑定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司法鑑定機構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鑑定業務範圍從事鑑定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鑑定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章程組織司法鑑定人開展業務工作,對於因違法違紀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司法鑑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法律上對於民事訴訟的鑑定意見規定,由於鑑定意見可以作為訴訟的證據之一,那麼是可以改變很多法庭審理的結果的。在針對鑑定機構的時候,必須嚴格按照法院指定的鑑定機構去做相應的鑑定,那麼該機構所給出的鑑定意見則是可以作為法庭上的證據。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