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申請筆跡鑑定如何鑑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6W

民事訴訟申請筆跡鑑定如何鑑定

民事訴訟申請筆跡鑑定如何鑑定

以目前我們國家的技術,兩三年之內的差異的筆跡的時間判定很難判定出來的。如果硬是要去申請筆跡的時間判定,也能夠跟二審的主審法官溝通,主審法官認可了就能夠判定了,不過判定費是比較高的,你最好是衡量一下的訴訟標的和花費之後再決定可否進行筆跡的時間判定。

第一,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不僅要就自己提出的主張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予以證明,還應當對自己所提供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負責。本案中,原告方提供的欠條本身並不能證明其與被告有聯繫,只有被告認可欠條是自己所出具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欠條是被告所出具的,人民法院才能認定原、被告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在這一債權債務關係不能認定的情況下,應由原告方繼續舉證,即由原告提出鑑定申請,而不應由被告提出鑑定申請。當然被告對原告提出的鑑定申請,負有協助鑑定的義務,應如實提供自己的筆跡。如果被告拒不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協助鑑定的,那麼,人民法院即可以此推定原告提供的欠條是被告出具的案件事實存在,從而判令被告償還所欠原告債務。

第二,從法律理論上進行分析,本案原告提供的欠條屬補強證據,該欠條只有與筆跡鑑定相互印證,才能證明原告主張的案件事實存在。此外,原告認為欠條是被告出具的,而被告則認為該欠條不是被告出具的,我們對照待證事實分類説對當事人之間的這一爭執進行分析,本案原告積極主張被告欠款事實的成立,該主張的事實屬積極意義上的案件事實,被告則積極主張欠款事實不成立,該主張的事實屬消極意義上的案件事實。因此,原告應積極履行訴訟行為,提出鑑定申請。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三條規定:“ 雙方當事人對同一事實分別舉出相反的證據,但都沒有足夠的依據否定對方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情況,判斷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是否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證據的證明力,並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予以確認。因證據的證明力無法判斷導致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舉證責任分配的規則作出裁判。”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明顯大於”另一方提供的證據的證明力,人民法院即可確認證明力較大的證據的效力。從最高人民法院這一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採用的是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當事人庭審中的舉證、質證以及辯論程序,是對裁判法官的説服過程,一方當事人通過舉證、質證和辯論活動,讓裁判法官對其提出的案件事實予以認定或否定,該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方告完成,否則仍應承擔繼續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申請筆跡鑑定如果在一審中沒有做出申請建議,那麼在二審中是很難會被提議作為證據的。由於字跡的鑑定是需要很高的技術,並且我國現在也沒有公認的能夠鑑定字跡的最新合格技術,除非能夠讓鑑定時間延長,最後還需要考慮字跡的鑑定費用是非常高昂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