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序選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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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序選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序選什麼?

第三人撤銷之訴和再審程序選什麼,應當是根據不同情況來作出選擇判斷的,符合哪一種條件,就可以採取哪一種方式。第三人撤銷之訴和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的區別

1、制度性質不同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補審”不是“再審”,——對應當審理而未審理的訴的一部分進行的補充審理(基於該制度當事人是訴訟第三人提出)。

只有第三人能夠提出足以影響本訴裁判的證據或事實時,方能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程序;只有本訴裁判與第三人有實質上的利害關係時,第三人才能成為撤銷之訴的適格當事人。

案外人申請再審制度:

2、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本訴之外的“參加之訴”。案外人再審制度是本訴之外的“再審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6條原有的關於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的兩個款項之下直接增加一款,規定“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與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可見,第三人撤銷之訴,限於本可參加到原訴訟中的適格第三人,不包括原訴訟中遺漏的必要訴訟當事人。

二、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我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需同時滿足以下的條件。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第三人”範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標準,不僅包括對於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對於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於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説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説,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後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目前我們國家第3人撤銷撤訴和再審程序也是存在着顯著的區別的,再審程序,主要是一種糾錯的程序,也就是對於人民法院所發生生效的判決書和裁定書,如果確實有證據證明存在錯誤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啟動再審程序的。而撤銷制度是第3人享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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