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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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是需要當事人自己進行提出的,而且,在進行提出的時候,是有一定的期限的規定的,我們在進行舉證的時候,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麼管轄權異議不能上訴對管轄權異議上訴的處理是怎麼樣的呢?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如何計算呢?

管轄權異議不能上訴

一、管轄權異議 不能上訴、對管轄權異議上訴的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定,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可以上訴,沒有分歧,但對於移送管轄的裁定是否可以上訴,法律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僅對駁回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利益上訴,而且對移送管轄的裁定也有權上訴。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審查後作出兩種處理,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法院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並沒有規定只有駁回的可以上訴。如果僅限於駁回的裁定可以上訴,就等於剝奪了以審中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當事人的上訴權,不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平等保護。所以對移送和駁回這兩種裁定,當事人都可以上訴。

(二)從實際需要來看,也應當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裁定的上訴權。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無論依職權還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移送,移送管轄都有可能發生錯誤。賦予當事人對移送管轄的裁定有上訴權,不僅可以使錯誤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補救,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而且便於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訴審理程序中一併解決有關管轄權異議問題,符合訴訟的“兩便”原則和經濟原則。

對人民法院就管轄權異議所作的裁定,包括駁回裁定和移送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書送達後10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級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應當依法進行審理,並作出終審裁定。當事人在第二審人民法院確定案件的管轄權後,或對一審裁定逾期未上訴的,應自覺按照二審或一審生效所確定的管轄法院參加訴訟。如如果當事人不按要求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按民訴法有關規定處理。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後,舉證期限如何計算?

法院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的同時,通常會將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一併發送被告。在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後,法院原本確定的開庭時間肯定要變更,但對於法院原本確定的舉證期限是否要變更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三條的規定:“關於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後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三、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能否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服該決定的,該如何救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該規定並未明確賦予被申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權利。但是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答辯期滿前書面提出。當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我們可以得知,勞動爭議仲裁案件,被申請人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對管轄異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分為兩種:第一種是逾期提出管轄異議的,仲裁委將不予處理,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因此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撤銷;第二種是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的,仲裁委認為異議成立或者不成立並作出相應決定的,當事人應當如何行使救濟權?是申請法院撤銷?還是直接複議?因為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的設置不對稱性,申請撤銷應當向哪個法院提起?複議的話仲裁委的上級機關又是誰?沒有明確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關於管轄權異議不能上訴,以及管轄權異議期限的規定,我們要注意,一般情況下,是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當事人同意少於30天除外。而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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