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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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上訴中止

在訴訟過程當中,原告一般都傾向於選擇有利自己訴訟進行的法院從而提起相關訴訟。但是,法院僅僅只對原告所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立案管轄方面的審查,故法院不一定能審查出自己有權或無權管轄該案件。鑑於此,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被告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內提起管轄權異議的訴訟。而當對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時還可以進行上訴。那麼,管轄權異議上訴中止是什麼呢?本站為您簡要介紹。

一、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是什麼 

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訴,受理費每件50元。  

1、法院對管轄權異議駁回是用裁定的方式,則根據法律規定,上訴期為十天;  

2、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二、訴訟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訴訟中止是指在訴訟過程中,訴訟程序因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種法律制度。根據行政訴訟法和審判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予以中止:

1、作為原告的自然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2、作為原告的自然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為原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繼承人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綜上所述,這就是關於管轄權異議上訴中止的簡要介紹。要知道,管轄權異議依然存在一些制度問題,在實務層面還有很多注意事項,因此處理起來並不容易。比如,哪些主體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這些主體又在什麼期間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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