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能上訴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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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如果認為審理的法院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果提出的異議被法院駁回,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上訴,那麼,管轄權異議能上訴幾次呢?本站將在下文就針對這個問題進行相關解答。

管轄權異議能上訴幾次

一、管轄權異議的概念

管轄權異議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認為該法院對本案沒有管轄權,而對法院的管轄提出了不同的主張和意見。

二、條件

①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司法實踐中通常是本案的被告;

②管轄權異議必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即提交答辯狀期間;

③管轄權異議只能向受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

④管轄權異議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提出。

三、審查和處理

1、人民法院應首先進行認真審查;

2、處理:

①異議成立: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無須作出裁定;

②異議不成立:A.裁定駁回異議,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提起上訴;

B.逾期不上訴或二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由原人民法院繼續審理本案,或依法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③提出異議後法院作出裁定之前,當事人又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示接受受訴法院管轄的,視為自動放棄異議,在以後的訴訟中在提出異議的,法院不再審議。

④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四、管轄權異議在法定時間內只能上訴一次

管轄權異議在法定時間內上訴一次。依據如下: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二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所謂兩審終審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規定了管轄權異議在法定時間內上訴一次,即實行兩審終審制。從當事人角度來看,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防止案件因久拖不決,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從法院的角度提供結案效率,合理利用法律資源。管轄權異議能上訴幾次呢?大家已經知道答案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雲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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