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要領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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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件時,先對第三人提出的撤銷理由進行審理,撤銷理由成立的,法院應當撤銷或者變更原審裁判和調解對第三人不利的部分,並同時對第三人與原審當事人之間、原審當事人之間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重新作出裁判,即“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撤銷理由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第三人提起的撤銷之訴是依據新事實提起的新訴,對新訴的裁判,當事人和原訴的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審理要領是什麼

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經過審理,判決如下:

(1)請求成立且確認其民事權利的主張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變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2)請求成立,但確認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權利的主張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確認其民事權利請求的,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的錯誤部分;

(3)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是因為不能歸責於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

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實

踐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撤銷事由主要有以下幾類:

(1)當事人惡意串通進行訴訟,損害其利益;

(2)第三人對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所處分的財產擁有物上請求權;

(3)原訴遺漏了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損害了其利益。三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該訴訟。該6個月期限的規定與申請再審的期限規定是一致的。另外,如果第三人是在執行過程中發現原裁判損害自己利益的,既可以依法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也可以以案外人身份提起執行異議。

法院在作出判決以後,如果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的判決或者是調解書損害了第3人的權益的時候,如果並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沒有參加審判的話,那麼就可以提出第3人撤銷支出,如果理由成立的話,那麼法院會依法進行變更或者是撤銷這一部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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