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無效管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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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合同無效管轄規定是什麼?

分公司合同無效管轄規定是什麼?

分公司合同無效管轄規定是是按照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是合同當中約定的法院進行管轄,我國法律當中所明確的規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者是合同當中所約定的地點法院進行管轄。合同無效是存在以下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總公司簽署合同分公司訴訟管轄地怎樣規定的?

應以總公司為被告,到總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訴。

在總公司授權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總公司管轄是可以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約定管轄法院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約定管轄法院的意思表示必須通過書面方式表達出來;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也可以是在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2、選擇的管轄法院的範圍是限定的,即只能是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中進行選擇。

3、當事人選擇的管轄法院必須是明確的。如當事人可以約定:“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合同爭議,雙方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約定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如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案件就不能協議約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合同簽訂,一般情況下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律當中禁止性規定即可是發生效力。並且分公司也是有權利簽訂相關的合同,也是屬於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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