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地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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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履行地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合同履行地管轄權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由此,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以合同履行地確定管轄法院時,也應當遵循該約定優先原則,當約定履行地與實際履行地不一致時,以約定的履行地法院管轄,而不能以實際履行地法院管轄。當然,如果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的,則以合同實際履行地為準確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權。

二、合同糾紛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遞交起訴材料:包括民事起訴狀,對方身份證複印件(企業則為營業執照),證據清單和證據材料(即對方欠款的證據)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訴材料後,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立案。對於不予受理的,會作出裁定書;若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受理立案後,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適用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會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經批准可以延長,並會出具延期審理通知書。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的,會依法判決並出具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中會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當事人若對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綜上所述,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如果走訴訟程序,在起訴之前要確定好去哪個法院辦手續,根據民訴法規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如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履行地的,不動產糾紛中不動產所在地或者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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