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訴法反訴期限有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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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提出反訴,期限是必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也就是説在法庭辯論當時就要提出反訴。

新民訴法反訴期限有什麼規定

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訴訟法上稱為本訴)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反訴是針對本訴提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准許本訴原告撤訴的,應當對反訴繼續審理;被告申請撤回反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同時指出關於反訴的若干問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第二百五十二條 再審裁定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一)原審未合法傳喚缺席判決,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

(二)追加新的訴訟當事人的;

(三)訴訟標的物滅失或者發生變化致使原訴訟請求無法實現的;

(四)當事人申請變更、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提出的反訴,無法通過另訴解決的。

反訴是針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予以反訴的。反訴是需要在規定期內提出,反訴是被告的訴訟權利,是用來保護被告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是當事人的一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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