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重新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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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筆跡重新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筆跡重新鑑定的程序是怎樣的?

筆跡重新鑑定的程序是當事人提出申請,由法院來進行安排重新鑑定。重新鑑定應當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以外的其他司法鑑定機構進行;因特殊原因,委託人也可以委託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但原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原司法鑑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

接受重新鑑定委託的司法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應當不低於原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重新鑑定的司法鑑定人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具有相關專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鑑定過程中,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可以向本機構以外的相關專業領域的專家進行諮詢,但最終的鑑定意見應當由本機構的司法鑑定人出具。專家提供諮詢意見應當簽名,並存入鑑定檔案。

重新鑑定注意事項

對於涉及重大案件或者特別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多個鑑定類別的鑑定事項,辦案機關可以委託司法鑑定行業協會組織協調多個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司法鑑定人完成鑑定後,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指定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對鑑定程序和鑑定意見進行復核;對於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重新鑑定的鑑定事項,可以組織三名以上的專家進行復核。複核人員完成複核後,應當提出複核意見並簽名,存入鑑定檔案。

二、哪些情況需要重新鑑定?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可以得知,以下的情形需重新鑑定:

1、原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委託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辦案機關認為需要重新鑑定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我國法律當中對於重新鑑定的程序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原來的鑑定程序存在問題,或者説鑑定的結果不具有專業性,都可以要求重新鑑定,再進行重新鑑定的過程當中必須要有一名具有高級專業職稱的人員來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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