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訴訟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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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要共同訴訟什麼意思?

必要共同訴訟什麼意思?

必要共同訴訟制度是民事訴訟中一項極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國民訴立法之初,由於對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實踐的不斷髮展,該制度所存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應將必要共同訴訟區分為固有的必要共同訴訟和類似的必要共同訴訟,提升必要共同訴訟制度立法的科學性,擴大必要共同訴訟制度排解糾紛的機能。

共同訴訟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和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必要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須合併審理的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必需是同一法律關係,各訴之間具有不可分割的聯繫。人民法院不能分案審理,必須合併審理,對於原告遺漏被告的人民法院則應當告知。

必要的共同訴訟的當事人為必要共同訴訟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兩人以上對同一個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為共同原告。

二、什麼是非必要的共同訴訟

非必要的共同訴訟又稱普通的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兩人以上,參加訴訟的同一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的,人民法院認可合併審理的訴訟。這裏所説的,同樣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同類或者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理由同類。

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是在既不影響對原告一方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又不影響對被告一方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有效審查的雙重前提下,為便於人民法院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行政訴訟的效率而規定的。這一規定在簡化訴訟程序的同時,也避免了人民法院對數個有聯繫的訴訟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

因此,與普通的共同訴訟相比,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表現出更多的團結和糾葛。共同當事人需要進行訴訟時,如各方意見一致,無論是否對共同當事人有利,均應以此為依據作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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