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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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保全程序:
1、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採取證據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職權主動進行。
當事人依據該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的,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
2、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准許證據保全。
3、保全證據的方法,可根據證據的不同形式,採取不同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進行證據保全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到場。
4、保全證據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備將來使用。

證據保全程序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不得遲於舉證期限屆滿前七日。當事人申請保全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應的擔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保全證據的,依照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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