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提出質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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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可以的,並且也是十分有必要的。質證是指訴訟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對所提供的證據進行宣讀、展示、辨認、質疑、説明、駁等活動。質證既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之間相互審驗對方提供的證據,又是幫助法庭鑑別、判斷證據。

民事訴訟可以提出質證嗎?

質證的主體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審判人員雖然主持質證活動,雖然也需要將自己調查收集的材料在質證中出示,雖然有時也會向當事人發問,但不是質證的主體。其在質證中的任務是引導當事人進行質證,維持質證活動的秩序和聽證。

質證的客體是進入訴訟程序的各種證據,既包括當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證據,又包括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前者由雙方當事人互相質證,後者則由審判人員出示後,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質證的內容是審查訴訟材料是否具備證據的特徵,即是否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以向法庭表明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哪些材料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質證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作用。對當事人來説,它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一種手段。當事人通過質證,一方面可以向法庭説明自己提供的證據是真實可靠的和這些證據所具有的證明力,另一方面可以向法庭揭露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虛假的證據、違法取得的證據,或者説明對方提供的證據只有很弱的證明力。對於法院來説,它既是將證據材料轉化為證據的一個必經環節,也是審査核實證據的法定方式。《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

所以在一個民事訴訟案件中,既然是有舉證,那麼就代表是有證據,有證據他必然是要為其中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考慮,那麼另一方為了自己的利益考慮,就可以對這份證據的關聯性,或者是這份證據的真實與合法性來提出質疑,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當然是可以提出質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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