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訴訟中證據種類的不同在哪裏?
一、三大訴訟證據制度在適用過程中的不同之處是什麼?
1、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
(1)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責輕重的責任由審判機關、檢查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則上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
(2)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
(3)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分別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
2、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有所不同:
(1)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有的證據種類。
(2)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特有的證據種類。
3、證明標準的法律規定不盡相同
對證明標準,我國三大訴訟法採取的術語相同,均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民事訴訟法153條規定“事實清楚”,行政訴訟法54條規定“證據確鑿”,但從實質上來説,法律規定的三種訴訟的證明標準是相同的。
4、證明對象不同:
(1)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有關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
(2)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民事糾紛產生和發展的事實和民事法律關係構成要素的事實。
(3)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事實。
5、證明的程序規則不同:
(1)刑事訴訟特有的證明程序是偵查和審查起訴過程中的證明規則。
(2)民事訴訟特有的證明程序規則體現在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之中。
(3)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明程序規則是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調查手機證據。
二、三大訴訟共有的證據種類是什麼?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像、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圖像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敍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綜上所述,像物證、書證、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等都屬於三大訴訟中的證據種類。三大訴訟中證據種類的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在刑事訴訟證據中,有犯罪嫌疑人陳述這一證據分類,其它兩個訴訟中是沒有的。而現場筆錄又是行政訴訟中特有的證據。在證據規則應用上,三大訴訟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