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作證的後果是否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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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人不作證的後果是否有明確規定?

證人不作證的後果是否有明確規定?

證人不作證的後果沒有什麼具體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規定了證人有出庭作證的義務。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不會受到處罰。

二、偽證罪的量刑標準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故意作虛假證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具體規定如下:

1、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第三百零六條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3、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如若強迫證人作證,這樣帶來的後果很有可能是,證人單純的是為了完成任務,亂七八糟的把一些沒有看清、沒有記清的事情當做證據陳述給工作人員,如果證人因為某些特殊的因素不願意露面的話,證人其實可以私下作證的,司法機關有替證人保密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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