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調查的手段及證據種類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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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關乎着訴訟的成敗。不管在哪種類型的訴訟中,證據都具有無可替代的地位。如果能掌握到關鍵證據,那麼就意味着勝訴的概率將大大提升。證據調查的手段多樣,究竟應當怎樣蒐集證據,證據又有哪些呢?今天,本站小編就和大家聊聊證據的相關內容。

證據調查的手段及證據種類是怎樣的

一、證據的種類

1、書證、物證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污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2、證人證言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3、當事人的陳述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敍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4、視聽資料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5、鑑定意見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6、現場筆錄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8、電子數據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視聽資料是以模擬信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存儲的數據,例如錄像、錄音資料等等。

二、調查取證的方法與步驟

調查取證的方法:從總體上講調查取證沒有什麼捷徑,只是在調查取證的具體活動中有一些技巧。只有踏踏實實,一步一個腳印地圍繞以上八個方面收集證據,才是調查取證的正途。但在調查取證中也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調查取證要面向事實;切忌主觀臆斷。

2、調查人員要始終抓住調查取證的主動性;切忌被當事人牽着鼻子走。

3、調查取證中要把握證據的固定性;切忌丟三拉四、手續不齊。

4、調取證據要圍繞違法行為的主線詳略得當;切忌主次不分、棄本求末。

5、調取的證據要環節清晰、關聯緊密,力求互相印證;切忌孤立片面、互相矛盾。

三、律師調查收集證據的途徑及方法

(1)向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

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後,就要着手開始收集相關的證據,代理律師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諸如合同、契據、函電、書信、鑑定書、診斷書和其他證據,也可以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和線索進行調查。

律師在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應當注意,一定要求委託人如實陳述案情。當事人往往敍述案情時帶有偏見,使律師難以對案情作出正確判斷,因此律師在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不僅要向當事人講清如實陳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提供所有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事實,實事求是的反映案情,而且還要通過當事人的敍述發現一些有價值的證據。

(2)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

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給予支持和配合。律師在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時,應持律師事務所的調查專用介紹信,並首先告知律師身份,出示律師執業證,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反映與本案有關的情況,並向其講明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可以由證人自己書寫證言內容。證人不能自己書寫的,可由他人代為書寫,由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確認。有關單位書寫的證人證言,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律師調查、收集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可以製作調查筆錄。調查筆錄應當載明調查人、被調查人、調查時間、調查地點、調查內容、調查筆錄製作人等基本情況;還應當有律師身份介紹,律師要求被調查人實事求是作證等內容,調查的內容通常是查明民事糾紛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人物、經過、結果、爭執的焦點,蒐集證據和尋找證據來源。但就具體的被調查人來説,則應圍繞同當事人談話,閲卷中出現的存疑和線索進行,同時對不同的案件還要根據其特點進行調查。調查時對於問題單一的,可以不製作調查提綱,對於問題多而複雜的,則應擬定調查提綱,以防遺漏。律師製作調查筆錄,應當全面、準確地記錄談話內容,律師應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切忌先人為主,誘導被調查人回答自己所需要得到的材料。談話完畢後,應將調查筆錄交由被調查人閲讀或向其宣讀。如有修改補充,應由被調查人在修改、補充處加蓋印章或按指紋確認。被調查人在律師調查筆錄上,還應簽署或由他人代書下列文字:“以上筆錄我已閲讀(或向我宣讀過),與我本人陳述的一致。”

律師應向一切瞭解案情的人進行調查,製作調查筆錄。向有關單位收集能證明案件情況的文件及有關標準等方面的證據。明確雙方爭執的關鍵所在和訴訟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根據和理由。

(3)查閲案件卷宗材料,是律師取得證據的重要途徑

如果法院未送達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複印件,被告委託的律師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到法院查閲案卷並複製必要的案卷材料。原告律師也應當主動與法院聯繫,及時閲卷瞭解、複製被告方在開庭前提供的證據材料。針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律師應當進行必要的核實,併為委託人一方補充必要的新證據,以便於法院儘可能全面、準確地查清案件事實。

代理律師查閲的主要材料包括:起訴狀、答辯狀、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材料、法院調查或鑑定而得來的相關的證據材料。律師查閲案卷材料應當做到核實事實,瞭解雙方當事人在敍述事實方面的主要觀點,核實事實要根據各方不同的主張抓住最基本的、足以影響實體裁判的事實進行。要了解雙方當事人在敍述事實方面的差距,對對方當事人多次敍述的事實,要注意前後是否一致。審查、分析、判斷案卷材料中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這是閲卷最關鍵的環節。“以事實為根據”最終要落腳在“以證據證明事實”上。因此,律師在閲卷中對雙方所依託的裁判文書運用的證據要通過甄別,注意鑑別真假,找出矛盾證據,並把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分開排列,掌握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觀點,做到知己知彼。研究相關法律,即要研究對方引用的法律是否正確,又要研究此案適用什麼法律。認真查閲法院的調查結論和有關材料,看是否存在傾向性或違法情況。

閲卷不僅要全面細緻,更應當注意抓住重點,在從頭到尾查閲所有的案卷材料以後,對以下問題應着重把握:

一是案件的關鍵及焦點問題;

二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分歧和矛盾所在;

三是對方當事人的主要觀點及理由;四是證人證言及有關證據材料的證明事實。

證據的種類多樣,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等。證據調查的手段也有多種,總的來説也沒有什麼捷徑,注意不要主觀臆斷等等。律師在調查證據方面受到法律保護,證據調查的手段主要有向當事人調查、向證人調查、查閲卷宗等等。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咸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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