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勞動爭議案件中誰承擔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證據規則是怎樣的?

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的承擔直接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按照法律規定,主張權利的一方負有舉證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也是是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然而,由於社會關係的複雜性,在很多情況下這一原則卻不能給當事人的權利提供充分救濟。因此,而舉證責任倒置作為一般舉證原則的例外,越來越多的被適用。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基於法律規定,將通常情形下本應由提出主張的一方當事人就某種事由不負擔舉證責任,而由他方當事人就某種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該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舉證證明,則推定原告的事實主張成立的一種舉證責任分配製度。

勞動爭議案件中,雖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主體,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屬性,致使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地位,勞動者普遍處於弱勢地位。為了平衡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利益,我國勞動立法傾向於對勞動者的保護,以抵消這種實質上的不平等。特別是在舉證責任分配中,由於很多證據由用人單位掌握,勞動者往往很難獲得或者根本無法獲得這些證據材料。因此,完全讓勞動者舉證證明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應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民事訴訟法》的公平原則,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當事人對證據的控制情況、收集證據能力的強弱等因素,來合理分配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就是為了實現舉證責任上的“平等”,以提高訴訟效率,合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

二、勞動爭議案件舉證責任的劃分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三、勞動仲裁舉證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載明舉證期限和要求。

仲裁委員會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之日起計算。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仲裁委員會審理時一般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綜上所述,證據在解決勞動爭議案件中起到了關鍵性作用。勞動雙方應該按照勞動爭議證據規則進行舉證和質證,通常是“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申請勞動仲裁,這裏還有一個舉證期限的問題,大家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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