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佔先得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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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佔先得物權法
無主物先佔先得的條件是什麼

1、先佔的客體是無主物


這是構成先佔的前提條件。所謂無主物,指不屬於任何人所有之物。若一物已經屬於他人所有,則不可能再為另一人所有。先佔之物是無主物,這是先佔與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的根本區別。遺失物、埋藏物等是有主物,只是暫時脱離了所有人或對其有佔有權的人的支配,因此不能由拾得人、發現人憑藉發現行為和拾得行為自動取得所有權。當一物難以判明為無主物或遺失物、埋藏物時,為保護真正的權利人,應推定為遺失物和埋藏物,按民法中相應的制度去處理。


2、有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的事實


這是構成先佔的事實要件,即行為人實施了先佔行為。佔有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不需要行為人有行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也可成立先佔。佔有行為也可以指示他人完成,在此情況下,發出指示的人為先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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