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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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怎樣的?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對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證據予以排除的統稱,也就是説,司法機關不得采納非法證據,將其作為定案的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相關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二、非法證據怎麼認定

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具體如下所述:

1、作證主體不合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作為證人提供的證言,不符合法律對證據收集、提供主體的規定,是非法證據。

2、取證程序不合法。以威脅、欺騙、引誘等非法方式收集證據,是不合法的;行政訴訟中,被告向原告和證人收集的證據,因為不具備收集程序的合法性,這種情況下,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3、表現形式不合法。《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及《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作出了證據的7種表現形式,即: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這是從形式上保障證據事實內容的客觀性而作出的規定,如不符合以上7種形式,即收集的證據不合法。

4、證據要件不合法。法律要求應當具備特定形式或履行法定手續才能成立的書證,還必須符合特定形式。例如,證明婚姻關係成立的書證,必須是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後取得的結婚證。

收集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證據,是公安機關偵查案件時的一項任務,但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證據的方式需要合法,這是由於對於那些非法途徑獲得的證據,並不能被認定為是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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