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試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證據規則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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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安徽省試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證據規則包括哪些內容?

1、第一條為保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2、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2)物證;

(3)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第三條證據的收集、提供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章 當事人舉證

4、第四條申訴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訴或者被訴人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申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5、第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6、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7、第七條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案件中,主張勞動合同關係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8、第八條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八條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説明:

(1)眾所周知的事實;

(2)自然規律及定理;

(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的文章" target="_blank" >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1)、(3)、(4)、(5)、(6)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9、第九條依據本規則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三章 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的證據

第九條下列證據,仲裁委員會可以依職權調查收集:

(1)涉及可能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2)當事人雙方提出的影響查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材料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確認其效力的;

(3)涉及有關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性事項。

除本條前款的規定,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10、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可以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仲裁委員會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11、第十一條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於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工作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仲裁委員會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及其仲裁代理人申請不予准許的,應當書面或者口頭通知當事人或者其仲裁代理人。

12、第十二條調查人員收集的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可以是原件、原物和原始載體,也可以是經核對無誤的副本、複製件(品)或者照片,調查人員應當在調查筆錄中説明其來源和取證情況。

第四章 附則

13、第十三條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予以保護。當事人對證人、鑑定人、勘驗人打擊報復的,依法予以制裁。

14、第十四條仲裁參與人偽造、毀滅證據,提供假證據,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移交相關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綜上所述,安徽省試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證據規則的有關內容是相當完善的,為安徽省人民名羣眾進行勞動爭議仲裁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和專業理論的運用,安徽省人民可以通過運用安徽省試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證據規則,為自身的勞動爭議案件提供有利的幫助,以便為廣大人民羣眾謀取福利。如有疑問以及想了解更多詳細內容敬請諮詢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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