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期違約制度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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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簽訂合同協議約定做某事是屢見不鮮的事件了,不管是大公司還是小商店都會採取具有法律效益的合同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與您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有明示毀約或默認毀約跡象時,就是預期違約,那麼您對預期違約制度的基本特徵有多少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本站的小編我很樂意為您解答。

預期違約制度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兩種。明示毀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明確地向合同對方表示他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事實;而所謂默示毀約則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一方當事人以其行為向合同的對方表示其將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法律事實。這兩種形態都屬於在履行期前毀約,而不是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後的違約,這個發生在時間上的區別就是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之間的根本差異。它具有以下的基本特徵:

1、預期違約只是一種對將來可能違約的語言或行動上的表示,表現為未來將不履行義務,而不像實際違約那樣表現為對合同義務的已然確定違反,所以從本質上來説,它只是一種“可能上的違約”或“一種毀約的危險”。合同簽訂後,一方以明確肯定的方式向對方表示將不履約,構成了明示毀約;一方以自己的行為向對方表明將不履約,構成了默示毀約,故而受害方可以選擇繼續履行或直接要求對方承擔預期違約的責任。然而現實的經濟生活複雜多變,在合同簽訂後,雙方可能約定很長的履行期限,或有分期履行的狀況,一方基於當時的自身的經營狀況表明將預期違約後,可能經過一段時間的自我調整或基於誠實信用的合同的約束力,而重新決定履約,而受害方亦表示接受,則由預期違約而演變成實際違約的可能即不復存在,故而消除了毀約的危險。同時合同簽訂的期限利益除即時清結者外,對合同的雙方均有概然的約束力,履行期限未屆之前,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所以債務人在此期限前發生的毀約是“可能的違約”,但亦不能就此認為這種毀約就不是違約。這種毀約也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造成了債權人可信賴利益的損害,如因信賴對方必然履行合同而為此履行支付了必要的費用等。同時正是因為預期違約發生在履行期限來臨前,合同的受害方可以有充足的時間去減少損害的發生或採取各種法律救濟的渠道,所以這種“可能的違約”或“毀約的危險”相較於實際違約來説,一般地來講損害的程度較輕。

實際違約造成的是現實利益與期待利益的損失,如買賣合同約定的付款期限屆至後,買受人拒不支付貨款,那麼對出賣方造成的損失現實可見,而如在買賣合同簽訂後,標的物未交付前,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行為表示將不履約,這種預期違約對受害方所造成的損失顯然相較前述的實際違約損失要小得多,其因對方預期違約而要求對方違約損害賠償的範圍將必然不相同。

2、預期違約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法諺有云“未到期限之債務等於無債務”,就是説,當期限未到時,債權人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人也沒有法定的義務去清償。債權人不得違反雙方均享有的期限條件而提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提前實現自己的債權。所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債權人所享有的是期待債權而不是現實債權,債務人得以此期限對抗債權人的提前履行要求,進行合理的抗辯。但反過來説,期待權同樣是一種權利,債權人可以通過對期限的渡過而完成期待權與現實權的轉化,這樣的權利同樣具有不可侵害的現實的利益。如債務人預期違約,將侵害債權人期待的可信賴利益的實現,債務人亦應承擔違約責任。

3、預期違約的救濟方式不同於實際違約。實際違約包括了“拒絕履行行,則預期違約轉化為實際違約,受害方可以實際違約而請求各種不同的救濟方式。

4、預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與默示毀約。兩者的法律構成不同,最根本的區別在於默示毀約方並不是把自己將在合同履行期滿之前不會履行合同義務的態度明確肯定地向對方傳達,而只是通過其行為向對方隱晦地表示將不履行義務。

5、預期違約的理論基石是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合同在經過要約與承諾的艱難過程產生後,合同雙方均應秉承互相信賴的理念去恪守,而一旦在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時,預期違約方即表示將不履約,勢必造成對方當事人對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滿後是否會履行合同的誠實信用度的懷疑,亦即當一方當事人預先違約時,對方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即使在履行期滿時他必然不會履行合同,從而提前正當地以此制度尋求法律救濟。

6、預期違約制度的實質是使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另一方可能發生違約情形時,提前得到法律的救濟。在民法典未頒佈實施以前,雖然先期違約糾紛現象在經濟糾紛中屢見不鮮,但由於無法可依,不能有效保護正當的交易秩序。民法典頒佈實施以後,由於預期違約制度的存在,使得毀約方就有可能承擔與實際違約相同或相近的法律後果,從而更有效地保護了受害方的利益。

關於預期違約制度,主要分為明示毀約和默認毀約,主要是在合同履行期屆滿前發生的,如果是合同期滿則是實際違約了。關於預期違約制度,如果您還有什麼疑惑不解,可以向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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