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 其特徵又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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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辯權,簡單來説就是一種對抗權。當他人行使不正當的權利,並對自身權益有所損害時,就可以行使對抗權。抗辯權在行使過程中,可以迫使一些不良行為得到遏制,以此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了便於大家理解,下面小編將為大家介紹,抗辯權的法律依據,請繼續閲讀了解。

抗辯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其特徵又是怎樣的?

一、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的《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條第二款 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很顯然,這是從狹義的角度給抗辯權所下的定義。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民法典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二、抗辯權的特徵

(一)抗辯權的客體是請求權,而且該項請求權只能是具有財產內容的抗辯權。

民事權利如果從作用上劃分,可區分為請求權、抗辯權、支配權和形成權四種,其中請求權的客體為被請求人的給付行為,支配權的客體為被支配的對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權的客體為民事法律關係自身,而抗辯權的客體則是他人的請求權,這是由抗辯權的作用所決定的,因為抗辯權是對抗他人請求權的一項權利,其行使的結果是他人的請求權暫時或永久地不能實現。

(二)抗辯權是一種防禦性而非攻擊性的權利。

只有一方當事人行使請求權,另一方當事人才可能對此進行抗辯,否則“對抗”就無從談起。比如同時履行抗辯權,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從以上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對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規定可以看出,只有在負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請求履行時,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辯權拒絕履行自己的債務,否則就不能行使抗辯權。

(三)抗辯權的有效行使權是對請求權效力的一種阻卻。

它並沒有否認相對人的請求權,也沒有變更或消滅相對人的權利。我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則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四)抗辯權是永久性的權利。

法諺有云:“訴權是一時的;抗辯權則是永久的。”此處的永久性是説抗辯權不單純依時間的經過而消滅。這與抗辯權分類中的永久抗辯權的“永久”不是同一概念。永久抗辯權的“永久”是指抗辯權的效力可以永久的排除對方的請求權。所以,不但永久抗辯權具有永久性,而且一時抗辯權也具有永久性。

(五)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

抗辯權之外,多了請求權這樣一個保護層。請求權有可能受侵害而消滅,但這時無非是失去了抗辯權產生的一個前提條件,或者説抗辯權已無須再產生,但其本身並沒有受到侵害,因為這時本來就沒有抗辯權的存在。一個不存在的東西就不可能受到侵害。另外,抗辯權的行使永遠是及時的,即在請求權人“請求”的同時,抗辯權隨即產生,又隨即行使完畢,未有侵害得以形成的機會。可見,抗辯權沒有被侵害的可能,不能成為侵權行為的對象。

從文中的介紹可以瞭解到,我國抗辯權是從狹義的角度來使用的,所以,其適用的範圍是比較小一些的,但是卻是很有用的,只是針對合同中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請求,以及阻止請求的權利。因此,為了更好的使用抗辯權,瞭解抗辯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很有用處的。希望小編的介紹,可以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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