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有哪些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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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接證據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間接證據有哪些表現形式?

1.與案件有關的主要事實的做法是間接的,間接證據只能證明案件的主要情節或事實的各個部分。因此,任何間接證據必須結合其他證據來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

2.間接法與相關案件的主要事實的間接證據確定的間接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方法必須是邏輯推理。在唯一的直接證據並不間接證據,證明了推理過程更加複雜。

二、什麼是間接證據

間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係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繫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它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間接證據的範圍是相當廣泛的,凡是能夠證明與案件主要事實有關的局部情況或個別情節的事實或材料,都是間接證據。因為它的範圍無限廣闊,其表現形式無法一一列舉。一般説來,只能證明時間、地點、工具、手段、結果、動機等單一的事實要素和案件情節的證據,都是間接證據。間接證據雖不能認定案件事實,但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間接證據的運用規則

據證明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1.每個間接證據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證屬實。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首先,必須審查間接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次,對每個間接證據必須經過庭上質證,查證核實。

2.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的內在聯繫。如果間接證據證明的是一堆相互不能結合的事實,這樣的間接證據即使再多仍然不能定案。

3.間接證據必須有足夠的數量,使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嚴密的證明體系。依靠個別的證據定案顯然是不行的,只有形成了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才能定案。

4.間接證據之間,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沒有矛盾。只有這樣,作出的定罪結論才有可靠的依據,才能具有無懈可擊的説服力。在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時候,切忌隨意捨棄矛盾證據,勉強或者草草定案。

5.間接證據的證明體系必須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能得出被告人有罪的惟一結論。刑事案件有其自身特點,且認定案件事實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其判決的嚴厲性高於民事判決,這就對證據的證明力要求較高。

在沒有直接證據情況下,同時具備上述條件的間接證據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對被告人再作出有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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