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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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有哪些?

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一般説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係.

實踐中直接證據主要包括了:

1、當事人的陳述。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

2、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夠指出犯罪人是誰的證人證言、能夠證明民事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證人的證言,以及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所作的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

3、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如署名的反動標語;被害人所記載的遭受某人侵害的日記.

4、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如公共場所安裝的監控錄像.其五,在特定情況下,能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物證。如某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這時上述物品以其所處的位置證明行為人實施了私藏槍支、彈藥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

二、間接證據

某一項證據的內容,不必經過推理過程就可以直觀地説明指控的犯罪行為是否發生,這種犯罪行為是否為正在被追訴的人所實施的。凡是必須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屬於間接證據。

它包括:

1、影視資料,錄製的小視頻,拍攝的影片.

2、口供,被審問(訊問)時的記錄

3、證人證言,有出面作證的個人或者語言

4、物證,有明確的物品證明

5、筆錄,記錄的筆記等

6、時間,證明某人某事的時間點

7、地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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