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有哪些表現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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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有哪些表現形式

當一個犯罪進入實施階段的時候,那麼犯罪就有可能會出現既遂的狀態,而一般這個狀態都是犯罪分子追求的。但因為我國的犯罪分子分為了結果犯、危險犯等,所以對它們的既遂狀態的認定也是不同的。如果您想要了解犯罪既遂的表現形式,那就看下面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根據刑法分則各種犯罪構成的具體規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論,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幾種形式:

1、行為犯。也稱舉止犯,是指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刑法規定的某種行為,即已構成既遂的犯罪。

2、結果犯。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必須發生了法定的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

3、結果加重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導致了基本犯罪構成結果以外的嚴重結果的犯罪。

4、危險犯。是指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特別危險狀態而構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分則對所觸犯法條規定的法定刑直接處罰。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一種基本形態,學界關於犯罪既遂的標準存在着爭論。在司法上,應當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應當以“犯罪構成要件要素齊備説”作為認定犯罪既遂的標準;在立法上,則應當從犯罪事實和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以“犯罪目的實現刑事政策説”作為確立犯罪既遂形態的標準。

各國刑法均未再專門規定既遂犯的特殊處罰原則,而是按照刑法總則的一般量刑原則和刑法分則各具體犯罪的法定刑對其適用。我國刑法和刑法理論也是這種主張。對行為符合犯罪既遂特徵的既遂犯,我國刑法要求根據其所犯的罪,在考慮刑法總則一般量刑原則的指導和約束的基礎上,直接按照刑法分則具體犯罪條文規定的法定刑幅度處罰。

對行為犯、結果加重犯等犯罪,其既遂狀態的認定都是不同的,這點從上文的介紹中就能看出。既然犯罪有既遂,那麼是否還有其他的狀態呢?對其他犯罪狀態又是如何來認定的呢?您可以就您具體的問題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您的提問來回答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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