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想出庭做證只錄音算是證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大家都知道現在是一個法治社會,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無處不在,保護着我們的身心健康,同時也保護了我們的財產不受到損失,但是還是避免不了有人觸犯法律的規定,一旦觸犯了法律就要受到法律的懲罰,那麼證人不想出庭做證只錄音算是證人嗎?

證人不想出庭做證只錄音算是證人嗎?

證人不想出庭做證只錄音算是證人嗎?

證人證言是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兩者的來源不同、取得方式不同、載體不同。證人通過錄音作證的,在證據種類上屬於證人證言和視聽材料。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證人具有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並經法院准許不出庭的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你所述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有關證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應該出庭作證。

對於應該出庭的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如果對方對該證據不予質證的,則該證人的證言不會被法院採信;如果對方同意質證的,則需要根據具體內容由法院來認定該證據的證明力。

《民事訴訟》第七十三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該調查收集。

上面已經有了很詳細的回答,其實這個問題在我們的生活中並不是經常會出現的,所以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很陌生也是很正常的,其實在法庭上證人的口供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整個案件的中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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