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出庭證詞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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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不出庭證詞有用嗎?

證人不出庭證詞有用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司法解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拒絕出庭或者拒絕出庭後作證。證人的證詞不能被法庭證實。據。這並不是説,只要你不出庭,你就不應該把它作為最後決定的依據。未到庭的證言不無效,但效力將被削弱。在特殊情況下,如證人未能出庭以保證證人的安全等因素,可以利用證人事先提供的證據證明真實的證言不會削弱其作為聽證證言的效力。中國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案件都應以證據和調查為主。

只有被告人承認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而予以處罰的;如果被告不承認證據是真實和充分的,就會被判有罪並受到懲罰。證據真實、充分,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定罪、量刑事實全部有證據證明的;(二)以判決為依據的證據經法定程序核實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司法解釋》第七十八條規定,控方和當事人質證後,證人在法庭上所作的證言,以及經法庭核實的事實,作為認定的依據。證人出庭作證與審前證詞不一致的,能夠合理説明並確認有關證據的證人應當採用審判證詞;如果他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而且他的審前證詞有相關證據,他可以使用他的審前證詞。人民法院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事後拒不作證的,不得將證人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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