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不願意出庭有錄音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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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證人不想出庭作證,錄音能否作為證據,主要看對方當事人意見情況。
證人通過錄音作證的,在證據種類上屬於證人證言和視聽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證人具有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並經法院准許不出庭的外,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你所述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有關證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應該出庭作證。
對於應該出庭的證人不出庭作證的,如果對方對該證據不予質證的,則該證人的證言不會被法院採信;如果對方同意質證的,則需要根據具體內容由法院來認定該證據的證明力。
《民事訴訟
第七十三條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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