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關於因公涉外工作管理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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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關於因公涉外工作管理的規定

郵電部關於因公涉外工作管理的規定

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促進郵電對外開放向高層次、寬領域、縱深化發展,規範執行公務的涉外行為,根據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結合郵電部門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95-06-21

實施時間:1995-06-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現職正、副部長和相當於副部級以上幹部的出國事項,由外事司擬文報部長審核並經外交部會籤後,報國務院審批。

在郵電部門擔任相當於副部級職務的非現職領導,以專家學者身份出國從事與本人專業有關的學術活動,由外事司報部長審批。

第二條 各郵電局級單位應於每年第四季度制訂下年度對外合作的規劃和工作重點,並據此制訂該年度的季度出國項目計劃。各郵電管理局的年度對外合作規劃和工作重點由本局主要領導審定,抄部外事司備案;部機關各司(局)及直屬局級單位的年度規劃和工作重點報分管部領導審定。部機關各司(局)和直屬局級單位的季度出國項目計劃應分別由歸口單位於二月底、五月底、八月底、十一月底之前填寫C-BIII表經外事司平衡後,報分管部領導審批。經部領導批准的季度出國項目計劃即為出國任務審批件。

第三條 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司局級幹部的出國事項,應根據部領導批准的季度出國項目計劃,由組團單位填寫C―BI表,經外事司會籤後,報分管部領導審批,其中正職司局級幹部的出國事項,經分管部領導同意後,報部長審批。

各郵電管理局正職局級幹部執行地方的出國任務時,應在報地方政府審批前報部長審批;副局級幹部的出國事項,必須由正職簽署報部備案。部如有異議,應在收到備案文電之後一週內向呈報單位提出。

第四條 根據部領導批准的季度出國項目計劃,部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處級及其以下人員的出國團(組)人員的組成,由組團單位填寫C―BII表,按出國任務和業務分工報相關歸口單位領導審批。各省(市)郵電管理局的此類團(組)的人員,按地方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

部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各歸口單位及其分工如下:

1.屬於郵電通信業務、經營管理、操作維護和技術改造項目及工程管理執行經貿合同的出國事項,分別由郵政總局、電信總局負責,其費用在相應的項目費或業務費中支出。

2.屬引進技術設備(含貸款、租賃)部管限額以上項目中的出國事項,並使用相應項目費的,由計劃建設司負責。

3.科技方面的出國事項,包括國家科委下達的出國任務,郵電科研單位的對外雙邊,多邊合作與交流,由科技司負責,其費用在科研項目費中支出。

4.教育方面的出國事項,包括公派出國留學、進修、學術訪問、校際交流活動、國家教委安排的出國事項等,由教育司負責,其費用自理。

5.屬於智力引進的出國事項,由人事司負責,其費用在智力開發費中支出。

6.屬郵電工業、郵電器材進出口貿易、郵票貿易、對外承包工程和勞務方面的出國事項,分別由中國郵電工業總公司、中國郵電器材總公司、中國集郵總公司、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負責,費用自理。

7.屬於履行政府職能的雙邊、多邊活動的團(組),由外事司負責。

除以上歸口單位之外的出國事項,由外事司商相關單位歸口辦理。

上述各歸口單位領導對其所審批的出國人員應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對違反規定或弄虛作假的,要依法查處,追究責任。

第五條 確因工作需要,又來不及列入季度計劃的出國事項,應説明理由經歸口單位單項報批,其中屬於局級幹部的按第三條規定辦理;屬於處級及其以下的人員,由外事司審批。

第六條 人事司、出國政審有權單位和外事司根據部領導審批的出國項目任務批件和歸口單位的組團審批表及局級政審批件,分別辦理部級政審和有關出國(境)手續。如發現有不符合政策規定的,應退回主辦單位重新審議。

第七條 部屬各單位人員參加部外組織的跨地區、跨部門的出國事項,由歸口單位填寫C―BI表,連同組團單位的出國任務通知書報外事司審批;司局級幹部仍報部領導審批。

第八條 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沿海沿江開放城市及實行相同政策的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區、實行經濟開放政策的沿邊市縣、高新技術開發區、保税區郵電單位的職工以及被派、聘或借調到上述地區工作滿六個月以上的郵電職工的出國事項,按所在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在當地辦理。

第九條 部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因公在國(境)外停留一年以上或因經貿活動辦理一年內多次出國(境)的出國事項,由歸口單位填寫C―BI表,經外事司會籤後,報分管部領導批審。

邀請國(境)外來華人員的審批權限和程序

第十條 邀請外國政府郵電主管部門現職正部級代表團來華,由外事司擬文報部領導審核並經外交部會籤後,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一條 邀請外國政府郵電主管部門副部級、萬國郵聯國際局正、副總局長、電聯正、副祕書長、衞星組織總幹事來華,由外事司擬文報部審批並應書面徵得外交部同意。

第十二條 國(境)外現職正、副省部級人員不以公職身份來華、不從事公務活動的,由外事司擬文報部審批。

第十三條 部機關各司局邀請國(境)外人員來華,凡屬履行政府職能並使用行政外事費的,由外事司審批。

第十四條 郵電企事業局級單位由於業務需要,可有針對性地邀請國(境)外相應級別的人員來華,並在發出邀請之前,對來華人員的政治、商務等背景情況進行了解。

第十五條 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上述各類邀請,凡需向國(境)外發出簽證函電的,應按外交部規定的統一格式書寫,並填寫C―BIV審批表,外事司憑局級單位領導批件予以辦理。各地郵電企事業單位的邀請,按地方政府外事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對上述已批的來華團組,各接待單位事前應充分做好準備,制訂接待和會談預案,並報所屬司局級單位領導審批後實施。事後認真進行總結,做好後續工作。

第十七條 對邀請來華的團(組),各接待單位在安排上既要注意禮遇,又要着眼於解決實質性問題,講求實效,避免不必要的應酬。對確需部領導會見或參加有關活動的事項,應由各接待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和背景材料,經外事司會籤後報部領導審批。

對外經貿合作事項的管理

第十八條 為確保國家公用通信網的統一性、完整性和先進性,郵電部門引進技術和設備的對外合同,在正式簽字前,須嚴格按部《關於郵電部門引進項目實行合同預案審查的暫行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部機關各司局與境外簽訂協議、協定,應事先商外事司報分管部領導審批;各直屬單位(含其下屬單位)與國外簽訂協議、協定之前,應報部業務歸口司(局)審批,如涉及重大問題,應商外事司報分管部領導審批;各郵電管理局與境外簽訂涉及跨省區和全程全網技術業務方面的協議、協定,須事先報部審批。

第二十條 在經貿項目談判中應儘量利用國內已有資料、信息進行檢索、分析和研究,並採取貨比三家或符合國際慣例的招標方式確定合作對象。在簽署合同前,確需出國考察的,原則上應由項目承辦單位自費出國。

第二十一條 堅持以市場換技術的原則,在合同談判中,必須從全局利益出發,將關鍵高新技術的轉讓和關鍵人才的培訓作為重點。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巧立名目為個人或單位換取出國機會。一般不得在國外召開工程聯絡、設計等會議,確需使用外方設施的工程設計方案協調可酌情在國外進行;涉及多個企業引進境外同一廠家的同類設備,應由局級單位統一組織精幹工程技術人員對關鍵性設備參與駐廠監製或出國進行出廠檢驗。

第二十二條 參與經貿項目活動的人員,必須嚴守紀律和商業祕密,禁止揹着組織在不當場合單獨同外商接談。在項目談判過程中,未經司局主管領導批准,不得參加談判對象的宴請,不得接受談判對象的禮品。

第二十三條 執行合同時,各項目承辦單位應將培訓、設備監製、設計方案會審等環節,同消化、吸收先進技術緊密結合起來,培訓人員除第一線從事本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和操作、維護人員外,在培訓團組中應派相關科研單位的開發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 項目承辦單位應按合同規定,切實抓好設備監製和到貨檢驗,並實行質量檢驗責任制。對因監製和檢驗失誤而造成損失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家公務員參加涉外宴請和娛樂活動,須經各司局主管領導批准,其中司局級幹部參加涉外宴請和娛樂活動,應商部外事司。司局級領導如參加涉及重大和敏感問題的涉外活動,應事先報分管部領導同意。

第二十六條 國家公務員和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在經貿活動中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與其職權及身份不符的出訪,對境外廠商出於明確的商務目的而又可能妨礙我公正執行公務的資助性邀請,應予婉拒。

涉外活動的組織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郵電管理局和部機關、直屬單位中擔負組團審批的歸口單位,均應按上述規定,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專職或兼職)負責本單位的外事工作,並報外事司備案。上述各單位應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按照本規定的原則制訂其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派遣出國團組和邀請境外來華人員的單位,應負責對涉外人員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和正確人生觀的教育,同時要進行外事政策、紀律、禮貌和安全、保密教育,並採取切實措施,在涉外的各個環節中加以貫徹。

第二十九條 為不斷提高對外工作的效益,各郵電管理局和歸口單位應對出國團(組)和來華團(組)的工作效果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定,制訂相應的獎懲制度,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部過去制訂的其他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均以本規定為準,同時廢止郵部1993年《關於調整派遣因公出國團組和邀請國外(境外)人員來華審批權限的具體辦法》。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部外事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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