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電部、文化部關於仿印郵票圖案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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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電部、文化部關於仿印郵票圖案的管理規定

郵電部、文化部關於仿印郵票圖案的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郵票是國家發行的用作郵資的有價證券。為了保障國家郵政權益,維護人民郵政信譽,必須對仿印郵票圖案加強管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頒佈單位:信息產業部(含郵電部)(已撤銷),文化部(已撤銷)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4-07-11

實施時間:1984-07-1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文件

一、現行郵票、郵資信封、郵資明信片、郵資郵簡統一由郵電部印製、發行和管理。非經郵電部許可,其它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仿印。

二、因業務工作需要或出版物內容需要而仿印現行郵票圖案的,必須由有關單位報經郵電部郵票發行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審核批准。

所有仿印現行郵票圖案的印樣,須送一式三份由審批機關備案存查。

三、印刷廠不準承印未經批准的仿印現行郵票圖案的印件。

四、仿印郵票圖案,一般不準原色原大。

如確需原色原大仿印者,必須在郵票圖案的右下角劃一斜線。斜線起止於郵票二邊各自邊長的三分之一處,斜線寬度得小於零點三毫米。

原色仿印放大一倍以上或縮小二分之一以下的可以不劃斜線。

放大不足一倍或縮小不足二分之一的仍按以上規定劃線。黑色仿印郵票圖案不在此限。

五、仿印中國各歷史時期的郵票圖案,亦須按上述規定辦理。

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私自仿印外國郵票。如因業務工作需要或出版物內容需要而仿印外國郵票圖案的,須按本規定第四條辦理。

七、郵電部郵票發行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文化部出版事業管理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局,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和檢查。對違反本規定者,有權干涉、制止;對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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