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處罰不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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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罰屬於行政行為,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對交警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所以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罰決定書60日內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吊銷駕駛證的處罰、罰款額度較大的處罰、強制報廢車輛的處罰或者對車輛作出罰沒決定的處罰,有權要求聽證。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向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複議期限內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不得向行政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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