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毆拒不承認的定性是怎樣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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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打架鬥毆是需要受到嚴厲的處罰的,當然確實也存在着很多打架鬥毆的當事人,拒不承認自己已經做過的行為,這個時候讓公安機關的人員非常的為難,現在很多人都想要清楚的瞭解一下鬥毆拒不承認的定性是怎樣規定的?

鬥毆拒不承認的定性是怎樣規定的?

一、鬥毆拒不承認的定性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鬥毆拒不承認的話,需要根據相應的證據事實來進行判斷,並不是指根據當事人的一面之詞來進行定性的,

單方聚眾鬥毆構成什麼罪

首先,從聚眾鬥毆罪的客體來看,聚眾鬥毆罪從原來的流氓罪中分離出來,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主要是指具有社會公共秩序性質和特徵的管理秩序,不僅僅是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犯。如果只是一方有鬥毆故意,另一方沒有,且針對特定的人,即使發生在公共場所,但主要侵犯的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而非社會管理秩序,只能構成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如果針對的是不特定的人,雖然也是侵犯社會管理秩序,但對方並無鬥毆故意,應認定為隨意毆打他人的尋釁滋事行為,而非聚眾鬥毆行為。 其次,從主、客觀方面來看,單方具有聚眾鬥毆故意的行為也不應認定為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主觀方面要求具有聚眾並互相毆打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也要求具有聚眾行為且雙方互相廝打的行為,司法實踐中往往表現為不法集團或者團伙之間出於報復、爭霸一方等動機,成幫結夥地打羣架、互相毆鬥的行為。 再次,從聚眾鬥毆的字面意思來理解,對於聚眾鬥毆的“聚眾”意思理解應無爭議,一般是在三人以上,但如一方糾集三人以上,另一方不到三人的實踐中也可以認定為聚眾行為,對此理論界和實踐中也已達成共識。

“鬥毆”中的“鬥”,新華字典的解釋為 對“打”,“毆”是“打人”,可見“鬥毆”是指互相廝打,雙方都是出於主動,都具有加害行為,而並非一方的主動加害,另一方被動的捱打和反抗。所以刑法意義上的聚眾鬥毆行為不應包括單方具有聚眾鬥毆故意的行為。 最後,認定單方具有聚眾鬥毆故意的行為不構成聚眾鬥毆罪也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因為雙方都具有加害對方故意的鬥毆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要大於僅有一方具有加害對方故意的毆打行為,所以在同樣傷害結果下,聚眾鬥毆罪的處刑要比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重。 因此,單方聚眾鬥毆應該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

二、故意傷害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尋釁滋事罪如何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裏有專業的律師來為您解答。

首先在這裏小編要告訴大家的是,鬥毆拒不承認,也不影響法律定性問題,因為這個法律的定性是根據證據事實來進行的,如果情節嚴重的話,那麼定性,當然是我們國家刑法當中的聚眾鬥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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