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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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具備哪些條件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具備哪些條件

1、主體必須是兩人或兩人以上,且都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

2、客觀上共同實施了同一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3、各個共同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過錯,即對所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具有共同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如何的

1.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如擾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正常工作不能進行;擾亂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秩序;擾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等。

2.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非法攜帶、存放槍支彈藥;違法生產、銷售、儲存危險物品;非法制造。販賣、帶管制刀具,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拒不改正等。

3.侵犯他人人身權利。如毆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誹謗他人,虐待家庭成員等。

4.侵犯公共財物的行為。如偷竊、騙取,搶奪少量財物;哄搶他人財物:敲詐勒索、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5.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如窩贓、買贓、吸食、注射毒品、倒賣票證、利用封建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拐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6.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如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違反規定佔用防火間距;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告而拒不改正的。

7.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如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駕駛證;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酒後駕車等。

8.違反户口或者居民身分證管理。如塗改户口證件;不按規定申報户口、領取居民身份證,拒不改正。

9.賣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宿暗娼,尚不夠成犯罪的。

10.違反規定種植罌粟等毒品原植物或非法運輸、買賣、存放、使用罌粟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對於案件中的主謀或者是策劃者進行加重處罰,如果案件中的參與或者是被脅迫的,並且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那麼公安機關會依法從輕處罰或者是免除處罰。治安處罰是沒有案底的,但是會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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