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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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怎麼處理?

拒絕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怎麼處理?

1、情節較輕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處拘留五日,可並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

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帶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惡劣的;

3、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執行職務具有以下特徵(即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1、該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該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的行為應當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3、該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14週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該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礙。

存在阻止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情況,但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處治安處罰,警告當事人,拘留五天,罰款二百元。這種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人民警察,實施該行為的主體是具備責任能力的自然人(14週歲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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