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對阻礙執行職務的處置方法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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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察對阻礙執行職務的處置方法有什麼?

警察對阻礙執行職務的處置方法有什麼?

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妨害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哪些行為構成阻礙警察執行職務?

主要有: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常見於接處警、交警糾違當中。

2、以無理糾纏、謾罵、拉扯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常見於辦案中。

3、拒絕或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阻礙執行職務,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執行職務具有以下特徵(即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1、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的行為應當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3、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14週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礙。

阻止警察正常執行公務,是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在公眾場合公然侮辱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無理取鬧,存在辱罵、拉扯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拒絕幫助人民警察執行追蹤、搜捕等任務,這些情況都屬於阻礙人民警察執行公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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