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行職務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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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礙執行職務認定是怎樣的?

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如果被執行的當事人沒有配合工作人員,還採取各種行為阻礙執行職務,這在法律中是不允許的,會受到法律的處罰。例如交警執法要求違章車主出示證件,但車主不僅不配合還辱罵交警或與交警產生肢體衝突等。這些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阻礙執行職務,那在法律上阻礙執行職務認定是怎樣的?我們來了解一下。

一、阻礙執行職務的認定

阻礙執行職務,是指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執行職務具有以下特徵(即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1、本行為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侵犯的對象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本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阻礙的行為應當是未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手段,沒有造成嚴重後果。

3、本行為的主體是達到責任年齡(14週歲),具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進行阻礙。

二、阻礙行為有哪些?

採取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一般表現為無理糾纏、吵鬧、謾罵、侮辱、圍攻、拉扯等。

三、阻礙的行為是否必須是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是的,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在執行職務或未依法執行職務,就不構成此行為。如民警未出示檢查證對公安住宅進行檢查或工商管理人員未出具扣押憑證扣押物品,遭到當事人拒絕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阻礙執行職務行為。因為執法主體的行為本身不合法。

四、哪些行為構成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行為?

主要有:1、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常見於接處警、交警糾違當中。

2、以無理糾纏、謾罵、拉扯等行為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常見於辦案中。

3、拒絕或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五、阻礙執行職務裁量標準是怎樣的?

1、情節較輕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處拘留五日,可並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並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

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帶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惡劣的;

(3)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主觀上是否故意等方面的認定。對於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人,法律上規定了對該行為人的處罰方式。情節嚴重的話,還會被拘留處罰。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前應先對行為人出示證件,規範執法,如果是未依法執行職務,則不會被認定為是阻礙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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