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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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對當事人的效力:仲裁協議一經合法成立,首先對各方當事人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當事人因此喪失了就特定爭議向法院起訴的權利,而相應地承擔着將爭議提交依協議確立的範圍、地點的仲裁機構仲裁併服從仲裁裁決的義務,除非當事人又另外達成協議而變更原仲裁協議。
2、對仲裁機構的效力:仲裁機構的仲裁權來源於當事人的授權,當事人簽訂了有效的仲裁協議,即將對特定爭議事項的仲裁權授予了特定的仲裁機構。
3、對法院的效力: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效力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體現,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對法院的效力即排除法院的管轄權,也就是説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隨意撤消已成立的中協議,不得就有關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向法院起訴,法院應尊重當事人的約定,不得受理有仲裁協議的爭議。
4、賦予仲裁裁決強制執行的效力:仲裁機構對爭議作出裁決後,當事人雙方應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依法確認其強制執行力。

仲裁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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