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後申請執行的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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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裁決後申請執行的時效是多久?

仲裁裁決後申請執行的時效是多久?

仲裁裁決強制執行期限為兩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根據《仲裁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當事人可以向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文書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判決書和調解書。

(二)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給付內容的民事裁定書。只有下列三種裁定書可以作為執行根據:①先予執行的裁定書;②執行迴轉的裁定書;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和國外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包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及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書和裁定書。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自訴案件中作出的具有財產內容的調解書,也可以作為執行根據。

(五)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決定書和仲裁調解書。

(六)我國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機關可以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經公證機關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的債權文書。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按該公證債權文書履行,另一方當事人不必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仲裁裁決的具體執行申請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基於仲裁裁決結果來申請執行處理。但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收到仲裁裁決的決定後,已經執行了相關裁決,那麼是不需要申請執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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