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時間是多久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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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時間是多久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時間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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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是多久

您好!關於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間是多久的問題,一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了申請仲裁時效期至1年,原來的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是60天,即當事人須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在實踐中,一般由勞動者提起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案件多,而由企業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的案件相對較少,而勞動者又往往會因為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超過60天的時效。《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考慮對勞動爭議仲裁權利的合理保護期限,將申請仲裁的時效調整為“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即延長到了1年。這從某種意義上説,在法律賦予勞資雙方同樣的權利面前,勞動者爭取到了更多的迴旋時間,無疑也對用人單位的要求更加嚴格了。

(二)中斷時效

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力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上述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三)特別情況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也就是説,只要勞動者沒有離開用人單位,雙方勞動關係存續,無論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多久都可以要回來。這對欠薪者是種制約。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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