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涉外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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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涉外勞動仲裁

中國涉外仲裁機構根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簽訂的仲裁協議,依法對涉外經濟爭議、海事爭議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法律制度。需要到專門的涉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而在對涉外仲裁案作出了裁決之後,需要嚴格按照涉外仲裁執行。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也不得向其他機構提出變更仲裁裁決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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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勞動仲裁

以下就是涉外勞動仲裁的相關回答。境內涉外勞動關係指勞動合同履行地在中境內的涉外勞動關係,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外國公司僱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

(2)外國公司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

(3)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或在華代表處僱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

(4)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或在華代表處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及

(5)中國公司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

下面分別一一分析: ·外國公司僱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根據我國法律外國公司不得直接在我國開展經營業務活動,更不得直接在華招聘中國員工。外國公司必須通過其在華設立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構才可以開展商業活動。如發生外國公司直接僱用中國人在華進行商業活動,一旦查出,該外國公司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外國公司與該中國員工的關係,不受我國勞動法的保護,出於保護中國公民的利益,法院有可能會將該類糾紛納入普通民事糾紛審理。 ·外國公司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正如前面所述,外國公司必須通過其在華設立的代表處或分支機構才可以在華直接開展商業活動。如發生外國公司直接僱用外國人在華進行商業活動,一旦查出,該外國公司和該外國人都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國公司與該外國僱員發生糾紛的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或在華代表處僱用中國人在中國工作。根據我國現行法規,在華設立的外國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依法招聘中國員工為其服務,該分公司與中國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受我國法律保護。外國公司分公司必須根據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為中國員工繳納社保,提供安全的勞動衞生條件,執行我國的勞動標準。雙方因履行、變更、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糾紛的,由該分公司註冊登記地活合同履行地勞動仲裁機構受理。根據我國行政法規規定,外國公司在華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得直接招聘中國員工,必須委託被授權的勞動服務機構代為招聘。各省市都設立了經營對外勞動服務性質的公司,先由代表處與擬用的職工就勞動條件和待遇達成一致,然後又外服公司出面與該中國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之後,外服公司根據其餘外國代表處訂立的協議,將該中國員工派遣到外國代表處工作。從形式上看,該中國員工西外服的員工,與外服建立勞動關係,但事實上的用人單位是該外國代表處。一旦在外國公司在華代表處的中國員工與該代表處發生糾紛時,勞動者往往不能直接以該代表處作為被訴人或被告提起勞動仲裁或訴訟。這對中國員工的合法勞動權益的保護非常不利。 ·外國公司在華分支機構或在華代表處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只要該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就業,履行了合法的程序,獲得就業許可和就業證並辦居住證,則雙方依法建立勞動關係並受我國勞動法的保護。雙方發生勞動糾紛時,適用我國法律,由該分支機構或代表處登記地的仲裁機構或法院管轄。實踐中,也有個別法院認為在華代表處沒有訴訟主體資格,有的甚至認為在華代表處沒有用工權,不能直接招用外國人,這是對法律的誤解。根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以在華代表處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為由將在華代表處與其僱用的外國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排除在我國勞動法的保護之外,不符合《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的規定, 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沒有任何法律法規規定在華代表處不可以作為訴訟主體,事實上,我國大多數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度認可了代表處的訴訟主體資格。至於在華代表處是否有權招用外國員工,答案是肯定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第三條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和聘用外國人的用人單位”,不適用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和聯合國駐華代表機構、其他國際組織中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因而適用在華代表機構。事實上,在華代表機構招用外國員工只要經我國政府依法批准,就是合法的,應收到中國勞動法的保護。 ·中國公司僱用外國人在中國工作。只要中國公司是依法招用該外國人,該外國人在華就業獲得就業許可和就業證並辦理了居住證,雙方就建立了勞動關係並受我國法律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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