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遺漏仲裁請求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9W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可以增加新的訴訟請求。如果新增加的訴訟請求與訴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果新增加的訴訟請求屬於獨立的勞動,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該規定,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訴訟請求,但由於你所新提出的訴訟請求屬於獨立的養老保險爭議,與以前的加班費的訴訟請求不具有不可分性,因此,對於該請求人民法院將不予處理,而會告知你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新的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遺漏仲裁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案中,對遺漏仲裁請求事項按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一條規定處理。 “第41條 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變更仲裁請求;仲裁庭對申請人增加或者變更的仲裁請求審查後認為應當受理的,應當通知被申請人並給予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後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仲裁法第56條規定,對裁決書中的文字、計算錯誤或者仲裁庭已經裁決但在裁決書中遺漏的事項,仲裁庭應當補正;當事人目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庭補正。據此,仲裁庭對仲裁裁決書的補正,限於三項:一是仲裁裁決書中的文字錯誤;二是仲裁裁決書中的計算錯誤;三是它經裁決但在仲裁裁決書中被遺漏的事項。補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補正,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也可以請求仲裁庭予以補正。

以上,是作者總結的不同情況下,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遺漏仲裁請求時,我們可以依法採取的行動。同時,以上內容也來源於不同的法律規定,以此,我們可以對比各方對此問題的態度,以採取最節省成本的方式彌補錯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