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勞動仲裁申請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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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仲裁申請條件有哪些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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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勞動仲裁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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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將申訴書的副本送達被訴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2、被訴人自收到申訴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仲裁庭於開庭的4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和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副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據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可以缺席工資裁決。

3、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4、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決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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